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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JSTK-(职评)106-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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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固体三车间氨酚咖那敏片技术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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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类型 |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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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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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泰州市姜堰区苏中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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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固体三车间氨酚咖那敏片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性质:技术改造 建设单位: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规模:拟于原固体三车间一层,不改变原车间房屋主体结构,不改变工艺流程,内部增加氨酚咖那敏片制剂设备,高剪切湿法制粒机、干法整粒机、总混机、压片机、包衣机、铝塑泡罩机等47台(套)设备。项目完成以后,预计新增氨酚咖那敏片产能10.8万件。 工程投资:本项目总投资1689万元 拟建地点: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现有厂房内(泰州市姜堰区苏中路1号) 生产制度:采用白班工作制。 劳动定员:本项目生产及管理辅助人员依托原有。 辐射源项:本项目不涉及辐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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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业病危害 |
药物粉尘(其他粉尘)、噪声、高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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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检测结果 |
各检测点合格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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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
行业类别:医药制造业类中的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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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一般□ 较重R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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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或补充措施 |
(1)项目建成后,加强除尘设施的维护、检查,使其处于正常防护状态下。 (2)拟建项目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苏安监[2007]196号)等规定完善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制定发放标准,并做到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3)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说明。 拟建项目应设置的警示标示
(4)类比项目噪声超标,项目建成后应加强个人用品的佩戴,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重点关注电测听项目。对现场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如发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级发生变化,应采取相应措施。 (5)建议设置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6)施工过程中职业卫生管理 ①选择有相应资质,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建筑施工队伍。 ②在发包合同的签订中,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③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④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健康体检、个体防护等),并留有相应监督记录。 (7)建设施工过程措施建议 企业应对该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并编写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需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 拟建项目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完成后应当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应按照《江苏省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苏安监[2007]196号)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项目建成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时间最少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并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专家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审查,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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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审查意见 |
整改后通过 |